| <
教育需要惩戒--不是要禁止而是要规范 我们一方面提倡尊重教育、理解教育,可是一方面又意识到学生心理承受力太弱,因而提倡挫折教育。我们就常常在这样的困惑中徘徊。教育是个很复杂的问题,绝对不是单纯地用是或否就能给出全部答案的。我们常常矫枉过正,可是有时候又有点鄙视传统文化中的“中庸之道”,觉得那不能解决问题。其实,冷静下来想一想,答案真的很简单,既没有那么多原则,也无须那么多顾忌,我只要牢记我的目标就行了。 [关键词]:体罚学生双重伤害教育需要规范 一、禁止体罚学生的现状分析与理由反思 面对越来越多不愿学习,更加桀骜不驯的学生,教师所采取的态度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教师中的部分精英在积极探索,改进方法,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二是为了对学生负责,也为自己的工作能继续下去,明知不能体罚学生,却还在铤而走险,时不时地要体罚学生。这一类的教师在农村中小学很多,他们甚至讲:幸好农村的学生还不知道那么多,体罚学生很难免,只能比比谁的“火焰”高;三是那些心理问题比较严重的教师,他们要释放心理压力,更容易体罚学生;四是更多的中小学教师只能像伺候少爷小姐一样地对待学生,讨好带哄骗,不敢批評,更不敢体罚,甚至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由他去,得过且过,落得一身轻松自在。 在教育界广泛流传着这样几句话,“好老师是不用体罚学生的”,“体罚学生的老师就不是好老师”,“没有教不好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样的几句话成了批评体罚学生的教师的锐利武器,让人没有辩解的余地。这些话是那些教育家或优秀教师总结出来的,教师用来鼓励和鞭策自己是可以的,但作为对普通教师的要求就不恰当,正像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是艺术家一样,我们也不能要求每个教师都是教育家或优秀教师;苏霍姆林斯基都体罚过学生,能说他不是好教师吗?特别是最后一句话,完全是一句霸权的话语,我们只要拿这句话往其他行业一套就知道它是多么的荒谬,比如“没有治不好的病,只有不会治的大夫”,“没有打不赢的官司,只有不会打官司的律师”,等等。 二、教育需要体罚 (一)教育职能决定教育需要体罚 全面反对体罚的做法,不但使教师的权威消解,也会使学生毫无敬畏感,欲所欲为。那种毫无敬畏感欲所欲为的人才是真正可怕的,真正有害于社会的。我们总不能指望学生在毕业离开学校进入社会的那天一夜之间就有了法律意识,有了敬畏感,就能遵纪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二)教育本质决定教育需要体罚 当一个生命的主导性流失于肉体的不良感性习惯时,采用对肉体进行剥夺主导性的方式(体罚)来使受教育者的灵魂重新进行主导性的定位,不是无奈而唯一的合理教育途径吗? 当下的问题或许不仅仅是一些学生懂不懂得道理,更重要的还是因为体罚的缺失而使一些学生尊重不尊重道理、信仰不信仰道理。其实,个别学生就是没有心灵的体验而只以他自身的肉体性意志来抗拒理性的人。对于这样一些学生,如不进行一些适当的体罚,那还有什么更好的教育方式吗?否定教师对这些学生的体罚权,其实否定的是教师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尊严。 (三)心理健康教育不能代替体罚 针对学生中大量存在的不良表现,如厌学、总是违犯学校纪律、经常惹是生非、甚至犯罪、离家出走、自杀等,有人将这些归结为学生的不良心理问题,因而提出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概念,并将其作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这使人容易产生一种感觉,似乎学生的一切问题都可以用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来解决。但是,一来心理健康教育是要有一定的条件的,那就是要有大量的师资和时间,在目前大班教学和师资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全面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还不太现实. 三、继承与发展的体罚 韩国规定了实施体罚的程序:(1)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2)实施体罚前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期进行体罚;(3)学生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体罚;(4)体罚必须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美国有23个州规定了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体罚,但法律还对体罚规定了许多明确的细则:(1)学年开始时,家长和学校签订一份声明,表明是否同意对学生实施体罚;(2)必须在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体罚;(3)不许当着其他学生的面体罚某个学生;(4)体罚时必须有证人在场,以确保体罚依法进行;(5)刚刚与要受罚的学生发生过冲突的老师不得实施体罚;(6)体罚必须考虑学生的性别、年纪以及身体状况;(7)有些地方规定体罚时必须打孩子身上肉比较多的部位,比如。 (二)继承与发展的体罚 最后使用原则 对学生实施体罚必须是在其他方法无效的情况下才实施。这一点与成人社会的法律有所不同,在成人社会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而对学生实施的体罚主要目的是教育其本人,能达到目的就行。 避让原则 与受罚学生刚发生冲突的教师不得实施体罚,以免造成受罚学生对当事教师的怨恨,并使学生体会法制的神圣与尊严。 合理适度原则 对学生实施体罚要考虑到学生的性别、年龄、及身体状况等特征,区别对待。学生受罚的程度也要与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相一致。 制度化原则 选择替代原则 在学生因违纪应该受到体罚时,学生有权选择替代处罚种类,如扫地,为学校或他人做好事等。这一条与最后使用原则是一脉相承的。 情绪缓冲原则 对学生实施体罚之前要有一个过程,使学生既有一个心理准备和释放情绪的过程,这不仅使学生能对体罚产生认同,同时也体会制度的神圣与尊严。如韩国的模拟法庭的宣判过程。 尊重与保护学生原则 |